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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96 年智字第 7 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6年度智字第7號原 告 竣昱塑膠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甲○○被 告 乙○○上列當事人間確認著作權不存在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移送臺灣台南地方法院。

理 由

一、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被告住所地係在台南市,依民事訴訟第1條第1項之規定,自應由台灣台南地方法院管轄。原告雖主張本院依民事訴訟法第17條規定得為管轄權,然該條係規定「因登記涉訟者,得由登記地之法院管轄」,而原告係主張:被告於民國77年間在內政部註冊登記之著作權,其著作非被告所原創,且登記僅有對抗效力及存證性質等語,故請求確認被告享有之著作權登記權利不存在,則本件應係被告上開著作權是否存在之爭執,而非因著作權之登記涉訟。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

三、依首開法條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96 年 3 月 16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林玲玉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96 年 3 月 16 日

書記官 江虹儀

裁判日期:2007-03-1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