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6年度法字第147號聲 請 人 高昌倫即財團法人萬慶巖清水祖師廟之董事長代 理 人 甲○○相 對 人 財團法人萬慶巖清水祖師廟上列聲請人聲請變更財團法人萬慶巖清水祖師廟捐助暨組織章程變更,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財團法人萬慶巖清水祖師廟捐助暨組織章程,准予變更如附件對照表所示。
聲請程序費用新台幣壹仟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按財團之組織及其管理方法,由捐助人以捐助章程或遺囑定之。捐助章程或遺囑所定之組織不完全,或重要之管理方法不具備者,法院得因主管機關、檢察官或利害關係人之聲請,為必要之處分;又為維持財團之目的或保存其財產,法院得因捐助人、董事、主管機關、檢察官或利害關係人之聲請,變更其組織。民法第62條、第63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為財團法人萬慶巖清水祖師廟,該財團法人經報奉台北市政府民政局於民國95年11月28日以北市民三字第09533075200號函設立許可在案,並聲請本院登記處於95年12月6日核准發給法人登記證書(登記簿第109冊第1頁第2702號)。茲因本基金會捐助暨組織章程第28條第1項第四款有一字誤繕,於96年10月3日第1屆董事會第3次董事會會議決議修正組織章程如附件對照表所示,請求裁定准為必要之處分或變更等語。
三、經核聲請人聲請准予修正財團法人萬慶巖清水祖師廟捐助暨組織章程如附表所示與財團法人之立法精神並不違背,且與民法有關法人之規定亦無抵觸,並參照台北市政府民政局96年9月29日北市民三字第09632103400號函意旨,其聲請補充或變更章程,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1項前段、第24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96 年 10 月 23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林妙黛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96 年 10 月 23 日
書記官 黃媚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