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6年度法字第152號聲 請 人 財團法人佛光山電視弘法基金會上列聲請人請求變更章程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財團法人佛光山電視弘法基金會為因應社會趨勢及擴大服務範圍,以達宏揚佛法、淨化社會之目的,為此請求裁定准予變更章程云云。
二、按財團之組織及其管理方法,由捐助人以捐助章程或遺囑定之。捐助章程或遺囑所定之組織不完全,或重要之管理方法不具備者,法院得因主管機關、檢察官或利害關係人之聲請,為必要之處分。又為維持財團之目的或保存其財產,法院得因捐助人、董事、主管機關、檢察官或利害關係人之聲請,變更其組織,民法第62條、第63條分別定有明文。是依此規定,關於財團法人變更章程聲請權人,為主管機關、檢察官或利害關係人;而關於變更組織,則應以捐助人、董事、主管機關、檢察官或利害關係人為聲請權人,財團法人自身均非聲請權人。
三、經查,本件財團法人佛光山電視弘法基金會以其自身名義聲請變更章程,尚非由主管機關、檢察官或利害關係人提出申請,其聲請程序自與前揭民法規定尚有未洽,且無補正之可能。從而,本件聲請不應准許,應予駁回。
四、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6 年 11 月 6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林振芳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中 華 民 國 96 年 11 月 6 日
書記官 李淑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