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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96 年法字第 36 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6年度法字第36號

聲 請 人 呂淑津即財團法人中華電信股份有限公司職工

福利委員會上列聲請人聲請變更財團法人中華電信股份有限公司職工福利委員會捐助及組織章程變更,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財團法人中華電信股份有限公司職工福利委員會捐助及組織章程,准予變更如附件對照表所示。

聲請程序費用新台幣壹仟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按財團之組織及其管理方法,由捐助人以捐助章程或遺囑定之。捐助章程或遺囑所定之組織不完全,或重要之管理方法不具備者,法院得因主管機關、檢察官或利害關係人之聲請,為必要之處分;又為維持財團之目的或保存其財產,法院得因捐助人、董事、主管機關、檢察官或利害關係人之聲請,變更其組織。民法第六十二條、第六十三條分別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為財團法人中華電信股份有限公司職工福利委員會董事長,該財團法人經報奉內政部於民國六十六年三月一日以台內勞字第七二六二八九號函設立許可在案,並聲請本院登記處於六十七年五月十九日核准發給法人登記證書(登記簿第三十六冊、第四十七頁第七百六十六號)。茲因本公司組織章程所定之組織不完全,重要之管理方法不具備,為維持財團之目的或保存其財產,於九十五年十月二日第十七屆委員會第二次會議決議修正組織章程如附件對照表所示,請求裁定准為必要之處分或變更等語。

三、經核,聲請人聲請准予修正財團法人中華電信股份有限公司職工福利委員會捐助及組織章程如附表所示與財團法人之立法精神並不違背,且與民法有關法人之規定亦無抵觸,並參照行政院勞工委員會九十五年十一月十三日勞福一字第0九五00四六五四七號函意旨,其聲請補充或變更章程,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依非訟事件法第二十一條第一項前段、第二十四條第一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九十六 年 三 月 二十八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蔡世祺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壹仟元。

中 華 民 國 九十六 年 三 月 二十八 日

書記官 黃媚鵑

裁判案由:變更章程
裁判日期:2007-03-2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