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6年度海商字第29號原 告 乙000000 0
000, M法定代理人 甲000 0000訴訟代理人 陳長律師
劉佳渝律師被 告 坤嵐企業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丙○○訴訟代理人 戊○○被 告 第一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丁○○訴訟代理人 張慧婷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共同海損分擔額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九十七年十一月十七日上午十時三十分,在本院第二十一庭行言詞辯論。
中 華 民 國 97 年 10 月 21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吳定亞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件不得抗告中 華 民 國 97 年 10 月 21 日
書記官 高秋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