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6年度監字第101號聲 請 人 丙○○
號4樓代 理 人 徐松龍律師關 係 人 甲○○
乙○○戊○○孫慶勳上列當事人聲請選定禁治產人監護人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指定丙○○(女,民國00年0月0日生,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為禁治產人丁○○○(女,民國00年0月0日生,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之監護人。
聲請費用由禁治產人丁○○○負擔。
中 華 民 國 96 年 7 月 31 日
家事法庭法 官 江俊彥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96 年 7 月 31 日
書記官 陳俐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