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家事裁定 96年度監字第152號聲 請 人 乙○○相 對 人 甲○○上列聲請人聲請改定禁治產人監護人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按非訟事件之聲請或陳述,欠缺法定要件,而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限期補正,逾期不為補正時,應以裁定駁回之,為非訟事件法施行細則第13條所明定。
二、本件聲請人提起改定禁治產人監護人之聲請,經本院於民國96年10月24日裁定,命聲請人於裁定送達後15日內補正親屬會議決議等相關文件。聲請人固於同年11月8 日陳報因親屬會議會員不足,業已另行向本院聲請指定親屬會議會員;惟查,本院已於96年12月24日指定于振東、于振亞為相對人之親屬會議成員確定,該裁定業於96年12月31日送達聲請人,有卷附送達證書可憑,惟聲請人迄仍未補正上述文件,其聲請自非合法,應予駁回。
四、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1 項,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97 年 1 月 25 日
家事法庭法 官 李莉苓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97 年 1 月 25 日
書記官 廖素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