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6年度監字第177號聲 請 人 丙○○
甲○○上列聲請人聲請選定禁治產人監護人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聲請人所提之親屬會議成員林宜瑾之母親林春江戶籍謄本中父母欄之記載為林重光、林貞江,然禁治產人乙○○之外祖父母為林金獅、林王玉蘭,聲請人應提出相關證據證明林宜瑾為禁治產人乙○○之四親等同輩血親。
二、若聲請人無法提出前揭證據證明林宜瑾與禁治產人乙○○間之親屬關係,聲請人應另行提出其他合法親屬會議作成之決議,或另行聲請法院指定親屬會議成員後,再行開會決議。
三、本件聯絡人:福股書記官廖素芳(聯絡電話0000-0000分機211)。
中 華 民 國 96 年 10 月 24 日
家事法庭法 官 李莉苓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中 華 民 國 96 年 10 月 24 日
書記官 廖素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