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6年度監字第177號聲 請 人 丙○○
甲○○上列聲請人聲請選定禁治產人監護人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聲請人所提之親屬會議成員林宜瑾,並非禁治產人乙○○之四親等同輩血親,故非合法之親屬會議成員。
二、聲請人應另行提出其他合法親屬會議作成之決議,或另行聲請法院指定親屬會議成員後,再行開會決議。
三、本件聯絡人:福股書記官廖素芳(聯絡電話0000-0000分機211)。
中 華 民 國 96 年 11 月 28 日
家事法庭法 官 李莉苓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中 華 民 國 96 年 11 月 28 日
書記官 廖素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