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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96 年監字第 177 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6年度監字第177號聲 請 人 丙○○

甲○○上列聲請人聲請選定禁治產人監護人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聲請人所提之親屬會議成員林宜瑾,並非禁治產人乙○○之四親等同輩血親,故非合法之親屬會議成員。

二、聲請人應另行提出其他合法親屬會議作成之決議,或另行聲請法院指定親屬會議成員後,再行開會決議。

三、本件聯絡人:福股書記官廖素芳(聯絡電話0000-0000分機211)。

中 華 民 國 96 年 11 月 28 日

家事法庭法 官 李莉苓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中 華 民 國 96 年 11 月 28 日

書記官 廖素芳

裁判日期:2007-11-2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