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6年度監字第195號聲 請 人 甲○○上列聲請人聲請指定選定禁治產人監護人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 10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親屬會議成員:高麗美、高麗娟、高麗紅(即高文華)、高國雄、高榮煌之印鑑證明。
二、本件聯絡人:福股書記官廖素芳(聯絡電話0000-0000分機
211 )。中 華 民 國 96 年 10 月 31 日
家事法庭法 官 李莉苓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6 年 10 月 31 日
書記官 廖素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