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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96 年監字第 195 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6年度監字第195號聲 請 人 甲○○上列聲請人聲請指定選定禁治產人監護人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 10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親屬會議成員:高麗美、高麗娟、高麗紅(即高文華)、高國雄、高榮煌之印鑑證明。

二、本件聯絡人:福股書記官廖素芳(聯絡電話0000-0000分機

211 )。中 華 民 國 96 年 10 月 31 日

家事法庭法 官 李莉苓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6 年 10 月 31 日

書記官 廖素芳

裁判日期:2007-10-3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