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6年度監字第34號聲 請 人 乙○○相 對 人 甲○○上列聲請人選定禁治產人監護人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聲請駁回。
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按非訟事件之聲請或陳述,欠缺法定要件,而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限期命其補正,逾期不為補正時,應以裁定駁回之,非訟事件法施行細則第13條定有明文。
二、聲請人聲請選定禁治產人監護人事件,並未提出合法親屬會議作成之決議,經本院於民國96年4月30日裁定命聲請人於收受該裁定之日起15日內補正,逾期即駁回其聲請,並已於96年5月4日送達,有送達證書附卷可稽。聲請人迄今並未補正,其聲請難認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民事訴訟法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6 年 5 月 31 日
家事法庭法 官 李莉苓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96 年 5 月 31 日
書記官 廖素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