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6年度監字第34號聲 請 人 乙○○上列聲請人聲請選定禁治產人監護人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相對人甲○○:㈠目前生存之父母、同居之祖父母、家長之姓名及年籍資料或戶籍謄本。
㈡現存之直系血親尊親屬、三親等內旁系血親尊親屬、四親等內之同輩血親之姓名、年籍資料或戶籍謄本。
㈢現存之其他親屬(含直系、旁系血親及姻親,尊親屬、卑親屬等)之姓名、年籍資料或戶籍謄本。
二、本件聯絡人:福股書記官廖素芳(聯絡電話0000-0000分機211)中 華 民 國 96 年 3 月 20 日
家事法庭法 官 李莉苓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中 華 民 國 96 年 3 月 20 日
書記官 廖素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