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6年度監字第73號聲 請 人 庚○○
戊○○丙○○乙○○甲○○相 對 人 己○○兼上一人監 護 人 丁○○上列聲請人聲請改定禁治產人監護人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聲請駁回。
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按非訟事件之聲請或陳述,欠缺法定要件,而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限期命其補正,逾期不為補正時,應以裁定駁回之,非訟事件法施行細則第13條定有明文。
二、聲請人未提出禁治產人己○○之配偶、父母、祖父母、家長等人之戶籍謄本,經本院於民國96年5月31日裁定命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逾期即駁回其聲請,該裁定分別於96年6月7日及同年月11日送達聲請人庚○○等人,有送達證書附卷可稽。聲請人迄今並未補正,其聲請難認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民事訴訟法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6 年 7 月 25 日
家事法庭法 官 李莉苓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中 華 民 國 96 年 7 月 25 日
書記官 廖素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