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6年度監字第78號聲 請 人 甲○○上列聲請人聲請選定禁治產人監護人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 應補正之事項: 一、聲請人之最新戶籍謄本。 二、本件聯絡人:福股書記官廖素芳(聯絡電話0000-0000分機211)。 中 華 民 國 96 年 6 月 29 日 家事法庭法 官 李莉苓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中 華 民 國 96 年 6 月 29 日 書記官 廖素芳裁判案由:選定禁治產人監護人裁判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裁判日期:2007-06-2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