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6年度監字第78號聲 請 人 甲○○上列聲請人聲請選定禁治產人監護人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
應補正之事項:
一、親屬會議成員周金福、周添旺、周輝榮、周春枝、周金蘭之與親屬會議記錄相同之印鑑證明。
二、本件聯絡人:福股書記官廖素芳(聯絡電話0000-0000分機211)。
中 華 民 國 96 年 8 月 21 日
家事法庭法 官 李莉苓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中 華 民 國 96 年 8 月 21 日
書記官 廖素芳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6年度監字第78號聲 請 人 甲○○上列聲請人聲請選定禁治產人監護人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
應補正之事項:
一、親屬會議成員周金福、周添旺、周輝榮、周春枝、周金蘭之與親屬會議記錄相同之印鑑證明。
二、本件聯絡人:福股書記官廖素芳(聯絡電話0000-0000分機211)。
中 華 民 國 96 年 8 月 21 日
家事法庭法 官 李莉苓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中 華 民 國 96 年 8 月 21 日
書記官 廖素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