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灣判決書查詢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96 年監字第 78 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6年度監字第78號聲 請 人 甲○○上列聲請人聲請選定禁治產人監護人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

應補正之事項:

一、親屬會議成員周金福、周添旺、周輝榮、周春枝、周金蘭之與親屬會議記錄相同之印鑑證明。

二、本件聯絡人:福股書記官廖素芳(聯絡電話0000-0000分機211)。

中 華 民 國 96 年 8 月 21 日

家事法庭法 官 李莉苓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中 華 民 國 96 年 8 月 21 日

書記官 廖素芳

裁判日期:2007-08-2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