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6年度破字第105號聲 請 人 耀慶企業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甲○○上列聲請人聲請破產和解事件,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查本件聲請破產和解事件應徵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未據聲請人繳納,茲限該抗告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向本院如數繳納,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二、債務人聲請和解時,應提出①財產狀況說明書、②債權人清冊、③債務人清冊、④和解方案(所擬與債權人如何和解之方案)、⑤擔保方式(提供履行其所擬清償辦法之擔保)。
三、就財產狀況之說明,應陳報現有積極財產(包括現有資產及陸續發生之薪支收入等)之價額,以供本院核定本件聲請程序費用之參考。
四、除關於前開命補繳裁判費部分得於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外,其餘補正項目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7 年 12 月 15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張瑜鳳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97 年 12 月 15 日
書記官 戴伯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