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6年度破字第165號聲 請 人 衡倫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甲○○
6號4聲請人聲請破產前和解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五日內補正財產狀況說明書、債權人與債務人清冊、和解方案及提供履行所擬清償辦法之擔保,逾期不補正者,即駁回本件之聲請。
理 由
一、債務人聲請和解時,應提出財產狀況說明書及其債權人、債務人清冊,並附具所擬與債權人和解之方案,及提供履行其所擬清償辦法之擔保,破產法第7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聲請破產前和解,未提出前揭規定所示之資料,茲命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五日內補正之,逾期不補正者,即依同法第10條第1款之規定駁回其聲請。
中 華 民 國 96 年 12 月 20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蔡如琪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中 華 民 國 96 年 12 月 20 日
書記官 林孔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