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6年度破字第26號聲 請 人 甲○○上列聲請人聲請和解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及理由敘明於下:
一、書立具體內容之財產狀況說明書:因財產狀況說明書應將債務人所有之財產及所負之債務之性質(包括名稱、種類、數額、有無設定負擔等諸情形)與所在地詳加列載,並應附證明文件或相關資料。
二、對和解方案殷實且恰當之擔保:系爭和解方案之擔保不論係物保或人保均可,惟保證係一方於他方之債務人不履行債務時由其代負履行責任之契約,就聲請人提出之擔保同意書內容觀之,該擔保人僅係擔保聲請人任職期間提供聲請人百分之四十之薪資予全體債權人,除附有任職期間等條件,亦不符合保證契約須代他方之債務人履行之要件,是尚難認已符合適切擔保,請提出其他適切擔保。
中 華 民 國 96 年 8 月 2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林麗真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中 華 民 國 96 年 8 月 2 日
書記官 李承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