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6年度聲字第1295號聲 請 人 財政部國有財產局臺灣北區辦事處法定代理人 乙○○相 對 人 甲○○
樓上列當事人間給付土地使用租金等事件,聲請人聲請確定訴訟費用額,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相對人應負擔及給付聲請人之訴訟費用額確定為新台幣壹萬肆仟玖佰參拾元,及應自本裁定送達相對人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理 由
一、聲請人與相對人間請求返還融資借貸款事件,經本院95年度訴字第9084號判決確定,其訴訟費用應由相對人負擔。
二、經本院調卷審查後,相對人應連帶給付聲請人之訴訟費用額,依後附計算書確定為如主文所示金額,其中聲請人所主張之地籍圖謄本費用新台幣225元部分非屬裁判費應予扣除外,並依民事訴訟法91條第3項規定,加給自裁定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法定利率即年息5%計算之利息如主文所示。
中 華 民 國 96 年 6 月 13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洪遠亮計 算 書項 目 金 額(新台幣)支付命令裁判費 1,000元補繳裁判費 9,130元土地複丈費 3,200元補繳土地測量費 1,600元合 計 14,930元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中 華 民 國 96 年 6 月 14 日
書記官 陳莉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