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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96 年聲字第 1225 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6年度聲字第1225號聲 請 人 台北市政府法定代理人 甲○○代 理 人 乙○○相 對 人 丙○○上列當事人間收回國宅等事件,聲請人聲請確定訴訟費用額,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相對人應負擔之聲請程序費用額確定為新臺幣貳仟元。

理 由

一、聲請人與相對人間收回國宅等事件,經本院95年度宅聲字第6號裁定確定,其聲請程序費用應由相對人負擔。

二、經本院調卷審查後,相對人應賠償聲請人之程序費用額計為新臺幣2,000元。中 華 民 國 96 年 3 月 23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蔡政哲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中 華 民 國 96 年 3 月 23 日

書記官 曾靖雯

裁判案由:確定訴訟費用額
裁判日期:2007-03-2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