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5年度宅聲字第24號聲 請 人 台北市政府法定代理人 甲○○代 理 人 乙○○相 對 人 丙○○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收回國宅等事件,本院於中華民國95年12月11日所為之裁定,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 文原裁定原本及正本主文中關於「坐落台北市○○街○○○巷○○○巷○號二樓之國民住宅」之記載,應更正為「坐落台北市○○街○○○巷○○○弄○號二樓之國民住宅」。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此於裁定亦準用之,同法第239條亦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裁定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96 年 4 月 13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蔡如琪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中 華 民 國 96 年 4 月 13 日
書記官 劉寶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