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灣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聲 請 人 文德光學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乙○○相 對 人 甲00000000上列聲請人聲請登報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准予將本院九十五年度智簡上字第一號判決如附件所示之內容,以不小於六號字體,登載於聯合報全國版E6版為期一日,登載費用由相對人負擔。
聲請人其餘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新台幣壹仟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 由
一、按被侵害人得於勝訴判決確定後,聲請法院裁定將判決書全部或一部登報,其費用由敗訴人負擔,專利法第89條定有明文。前開規定,於新型專利準用之,並為同法第 108條所規定。
二、本件聲請人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與相對人間之專利損害賠償事件,業經鈞院95年度智簡上字第1 號判決確定,爰依專利法第108 條準用第89條之規定,請求准予將鈞院95年度智簡上字第1 號判決如附件所示之內容,以不小於6 號字體,登載於聯合報全國版E6版為期1 日,刊登面積不小於長10公分、寬8.5 公分之版面,登載費用由相對人負擔。
三、經查,聲請人請求相對人將如附件所示之部分判決內容登報,合於上開法條之規定,固應准許。至聲請人請求刊登面積不小於長10公分、寬8.5 公分之版面聲請部分,因主文所示之內容已符法文意旨,況各家報紙媒體均有其固定之版面刊登規格,為免執行之困難或無謂之浪費,聲請人此部分聲請,尚難允准。
四、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 項、民事訴訟法第79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6 年 10 月 31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黃蓓蓓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96 年 10 月 31 日
書記官 林蓮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