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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96 年聲字第 2586 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6年度聲字第2586號聲 請 人 臺北縣政府法定代理人 甲○○相 對 人 乙○○

六十番上列聲請人聲請對相對人為公示送達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准將聲請人對相對人乙○○如附件所示意思表示之通知為公示送達。

理 由

一、查表意人非因自己之過失不知相對人居所者,得依民事訴訟法公示送達之規定,以公示送達為意思表示之通知,民法第97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為催告承領人之繼承人申辦公地放領土地繼承承領,有將繼承承領之事通知相對人之必要,但因相對人居住地址、戶籍不詳,致無法送達,為此聲請裁定准為公示送達等語。

三、經查,聲請人所提出對於相對人乙○○之日據時代戶籍資料,其與最新戶籍資料之設籍地址相同,提出日據時代之戶籍資料為證,核與首揭法條規定相符,應予准許。

中 華 民 國 96 年 10 月 12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朱漢寶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件不得抗告中 華 民 國 96 年 10 月 12 日

書記官 陳彥樺

裁判案由:公示送達
裁判日期:2007-10-1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