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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96 年聲字第 2778 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6年度聲字第2778號聲 請 人 甲○○代 理 人 顧立雄律師

許慧如律師相 對 人 台灣羽毛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乙○○上列當事人間履行債務等事件,聲請人聲請確定訴訟費用額,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相對人應負擔之訴訟費用額確定為新台幣伍拾玖萬元及自本裁定送達相對人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理 由

一、聲請人與相對人間請求履行債務等事件,經本院93年度重訴字第1428號、臺灣高等法院94年度重上字第457號及最高法院96年度台上字第601號判決確定,其訴訟費用應由相對人負擔。

二、經本院調卷審查後,相對人應賠償聲請人之訴訟費用額,依後附計算書確定為如主文所示金額,並依民事訴訟法第91條第3項規定,加給自裁定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法定利率即年息5%計算之利息。

中 華 民 國 96 年 7 月 23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鄭純惠計 算 書項 目 金 額(新台幣) 備 註第一審裁判費 540,000元第三審律師費 50,000元 最高法院96年度台聲字第392號

民事裁定合 計 590,000元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中 華 民 國 96 年 7 月 23 日

書記官 林玲華

裁判案由:確定訴訟費用額
裁判日期:2007-07-2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