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灣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聲 請 人 乙0000000法定代理人 甲○○訴訟代理人 游晴惠律師
吳姝叡律師蘇佑倫律師相 對 人 台灣鍍鋅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丙○○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代收款事件,聲請人聲請確定訴訟費用額,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相對人應負擔之訴訟費用額確定為新台幣肆萬捌仟陸佰玖拾肆元,及自本裁定送達相對人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理 由
一、聲請人與相對人間請求返還代收款事件,經本院95年度重訴字第 393號判決確定,其訴訟費用應由相對人負擔五分之二。
二、經本院調卷審查後,相對人應賠償聲請人之訴訟費用額,依後附計算書確定為如主文所示金額,並依民事訴訟法91條第
3 項規定,加給自裁定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法定利率即週年利率 5%計算之利息。
中 華 民 國 96 年 8 月 13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黃蓓蓓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中 華 民 國 96 年 8 月 13 日
書記官 劉碧輝計 算 書項 目 金 額(新台幣) 備 註第一審裁判費121,736 元 相對人應負擔5 分之2合 計48,694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