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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96 年聲字第 2909 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6年度聲字第2909號

原 告 華僑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甲○○訴訟代理人 戊○○被 告 乙○○○○○○

丙○○丁○○上列當事人間清償借款事件,聲請人聲請確定訴訟費用額,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相對人應負擔之訴訟費用額確定為新台幣壹萬貳仟貳佰玖拾壹元,及自本裁定送達相對人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理 由

一、聲請人與相對人間清償消費借貸款事件,經本院九十五年度訴字第一一八六號判決確定,其訴訟費用應由相對人負擔。

二、經本院調卷審查後,相對人應賠償聲請人之訴訟費用額,依後附計算書確定為如主文所示金額,並依民事訴訟法第九十一條第三項規定,加給自裁定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法定利率即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中 華 民 國 九十六 年 七 月 二十六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蔡世祺計 算 書項 目 金 額(新台幣)第一審裁判費 一萬一千七百九十一元第一審公示送達費用 五百元合 計 一萬二千二百九十一元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台幣壹仟元。

中 華 民 國 九十六 年 七 月 二十六 日

書記官 黃媚鵑

裁判案由:確定訴訟費用額
裁判日期:2007-07-2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