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6年度聲字第3651號聲 請 人 甲○○上列聲請人聲請選任特別代理人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選任於李淑玲(民國000年0月00日生,身分證統一編號:
Z000000000)為本院九十六年度司字第五二九號解散清算事件相對人皓琦設計印刷有限公司之特別代理人。
理 由
一、本件聲請人聲請意旨略稱:聲請人甲○○於其就相對人皓琦設計印刷有限公司解散清算事件時,該公司原法定代理人陳俊華業於95年2月15日死亡,並已停止營業逾6月以上,其繼承人易艷芳及陳慈恩並均離開臺灣前往大陸,而相對人公司股東僅有陳俊華及甲○○2人,除聲請人外,復無其他股東可行使公司代表權,致前揭解散清算事件無從送達,恐致久延而受損害各情,業經本院調閱陳俊華及其全戶個人基本資料查詢結果及該公司登記案卷資料可稽,是本件聲請就上開解散清算非訟事件選任特別代理人,洵屬有據,應予准許。
二、依非訟事件處理法第12條、民事訴訟法第51條第1項、第52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6 年 9 月 6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胡宏文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中 華 民 國 96 年 9 月 6 日
書記官 曾寶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