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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96 年聲字第 4806 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6年度聲字第4806號聲 請 人 經濟部工業局法定代理人 乙○○訴訟代理人 陳丁章律師相 對 人 禾申堡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丙○○相 對 人 甲○○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補助款等事件,聲請人聲請確定訴訟費用額,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相對人應連帶負擔之訴訟費用額確定為新台幣39,709元,及自本裁定送達相對人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5%計算之利息。

理 由

一、聲請人與相對人間返還補助款之訴事件,經本院96年度訴字第3086號判決確定,第一審訴訟費用應由相對人連帶負擔。

二、經本院調卷審查後,相對人應賠償聲請人之訴訟費用額,依後附計算書確定為如主文所示金額,並依民事訴訟法第91條第3項規定,加給自裁定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法定利率即年息5%計算之利息。

中 華 民 國 96 年 12 月 7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林妙黛計 算 書項 目 金 額(新台幣) 備註第一審裁判費 39,709元合 計 39,709元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96 年 12 月 7 日

書記官 黃媚鵑

裁判案由:確定訴訟費用額
裁判日期:2007-12-0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