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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96 年聲字第 654 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6年度聲字第654號聲 請 人 財政部國有財產局臺灣北區辦事處法定代理人 乙○○相 對 人 甲○○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土地使用補償金等事件,聲請人聲請確定訴訟費用額,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相對人應負擔之訴訟費用額確定為新台幣壹萬陸仟參佰零貳元及自本裁定送達相對人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理 由

一、聲請人與相對人間請求給付土地使用補償金等事件,經本院94年度訴字第6291號、臺灣高等法院95年度上易字第678號判決確定,其第一、二審訴訟費用應由相對人負擔十分之六,餘由聲請人負擔。

二、經本院調卷審查後,相對人應賠償聲請人之訴訟費用額,依後附計算書確定為如主文所示金額,並依民事訴訟法91條第3項規定,加給自裁定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法定利率即年息5%計算之利息。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91條第1項、第3項,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96 年 3 月 5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蔡如琪計 算 書項 目 金 額(新台幣)督促程序費用 一千元第一審裁判費 五千一百七十元第一審鑑定費 二萬四千二百元第二審裁判費 四千八百元備註一:第一審訴訟費用合計三萬零三百七十元聲請人已預納,

是相對人應負擔十分之六即一萬八千二百二十二元,其餘由聲請人負擔。

備註二:第二審訴訟費用合計四千八百元相對人已預納,是相對

人應負擔十分之六即二千八百八十元,其餘由聲請人負擔。

合 計:相對人應負擔之訴訟費用額為一萬六千三百零二元。

(計算式:18,222+2,880-4,800=16,302元)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中 華 民 國 96 年 3 月 5 日

書記官 劉寶鈴

裁判案由:確定訴訟費用額
裁判日期:2007-03-0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