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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96 年聲字第 767 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6年度聲字第767號聲 請 人 承詮企業有限公司等如附件所示71人共 同訴訟代理人 乙○○相 對 人 中國力霸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甲○○上列當事人間因本院96年度整字第3號公司重整事件,聲請緊急處分,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本件聲請相對人中國力霸股份有限公司(下稱力霸公司)重整,法院倘不及時為各項必要之處分,而聽任利害關係人各謀自保,則聲請時尚有重整可能之公司,至裁定時可能因時移勢異而失其重整價值,且將來重整計畫須就公司全部財產統籌擬定,故於裁定重整前,有依公司法第287條之規定為緊急處分以保全公司財產之必要,爰聲請准許在中國力霸股份有限公司重整裁定前為必要之緊急處分,因事出緊急,乃併同重整聲請案為之。聲請內容包括公司法第287條第一項之下列處分:(一)公司財產之保全處分;

(二)公司業務之限制;(三)公司履行債務及對公司行使債權之限制;(四)公司破產、和解或強制執行等程序之停止;(五)公司記名式股票轉讓之禁止;(六)公司負責人,對於公司損害賠償責任之查定及其財產之保全處分。

二、惟查,本件相對人力霸公司前曾於95年12月29日以公司經營有公司法第282條第1項所列之情形,經該公司董事會依同法第2項由全體董事會決議向本院聲請重整,經本院以96年度整字第1號公司重整案件處理,該案於聲請重整同時併有聲請緊急處分,業經本院以96年度聲字第137號准許及延長在案,故而在該緊急處分失效前,本件緊急處分之聲請並無必要。又本件聲請人聲請力霸公司重整事件(即96年度整字第3號),亦經本院認無重建更生之可能,而駁回其重整之聲請,該駁回重整期間尚在前案96年度聲字第137號緊急處分失效前,是本件重整聲請既經駁回,聲請人聲請緊急處分即無必要,應併予駁回之。

三、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1項前段,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6 年 7 月 2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朱漢寶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96 年 7 月 2 日

書記官 黃瓊玉

裁判案由:緊急處分
裁判日期:2007-07-0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