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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96 年聲字第 961 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6年度聲字第961號聲 請 人 甲○○上列聲請人與工信工程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恢復工作權益事件,聲請人聲請法官迴避,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聲請駁回。

理 由按民事訴訟法第33條第1項第2款所謂足認法官執行職務有偏頗

之虞之情形,係指法官於訴訟之結果有利害關係或於當事人有親交嫌怨等客觀事實,足使人疑其為不公平之審判者而言。若法官僅於訴訟程序之指揮或容納當事人調查證據之聲請或其他類此情形,不能認為其有聲請迴避之原因。

聲請人聲請意旨雖謂:法官於辯論終結後無重大理由再開辯論

及傳訊被告訴訟代理人自行捨棄之證人等語,然所舉之原因均與上述情形不合,其聲請法官迴避,不應准許。

中 華 民 國 96 年 3 月 14 日

民事第四庭 審判長法 官 林麗玲

法 官 陳文正法 官 林玲玉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96 年 3 月 14 日

書記官 江虹儀

裁判案由:聲請迴避
裁判日期:2007-03-1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