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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96 年補字第 1048 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6年度補字第1048號原 告 卡果企業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乙○○上列原告與被告甲○○間給付加盟金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新臺幣陸拾捌萬貳仟捌佰叁拾柒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柒仟肆佰玖拾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九條第一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 日內如數向本院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6 年 11 月 9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王幸華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6 年 11 月 9 日

書記官 江虹儀

裁判案由:給付加盟金等
裁判日期:2007-11-0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