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6年度補字第1073號原 告 丙○○被 告 己○○訴訟代理人 甲○○
樓被 告 乙○○訴訟代理人 戊○○被 告 丁○○上列當事人間確認地上權登記請求權存在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四規定,核定為新臺幣捌佰零柒萬貳仟貳佰貳拾元(計算式:其1 年租金依土地法第97條規定538,148 元,即155 ㎡34,719.2元10%=538,148 ,1 年租金之15倍為8,072,220 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捌萬零玖佰玖拾貳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6 年 11 月 28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第三庭
法 官 管靜怡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6 年 11 月 28 日
書記官 趙郁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