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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96 年補字第 101 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6年度補字第101號原 告 乙○○上列原告與被告甲○間請求返還不動產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壹佰玖拾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壹萬玖仟捌佰壹拾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

中 華 民 國 96 年 1 月 29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林玲玉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6 年 1 月 29 日

書記官 江虹儀

裁判案由:返還不動產等
裁判日期:2007-01-2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