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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96 年補字第 1035 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6年度補字第1035號原 告 亞加倍工業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甲○○上列原告與被告捷盛聯運有限公司間請求返還溢收運費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復未於訴狀載明系爭訴訟標的金額或價額(應載明請求返還溢收運費之金額),使本院無法核定以命原告補繳裁判費,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查報系爭訴訟標的金額或價額,並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所定費率,按系爭訴訟標的價額補繳裁判費(未查報標的價額者,應參照同法第77條之12規定,暫先繳納新台幣17,335元),如未依期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6 年 11 月 1 日

民事第六庭 法 官 曾部倫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件不得抗告中 華 民 國 96 年 11 月 2 日

書記官 謝梅琴

裁判案由:返還溢收運費
裁判日期:2007-11-0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