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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96 年補字第 1159 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6年度補字第1159號原 告 昱昇財法顧問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丙○○被 告 富羊實業有限公司

6號1法定代理人 乙○○

樓被 告 甲○○上列當事人間確認股東權利存在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壹仟壹佰伍拾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壹拾壹萬叁仟貳佰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6 年 12 月 6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管靜怡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6 年 12 月 6 日

書記官 趙郁涵

裁判日期:2007-12-0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