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6年度補字第1177號原 告 甲○○上列原告與被告德寶營造股份有限公司間確認承攬關係不存在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之價額核定為新臺幣壹仟伍佰伍拾捌萬玖仟玖佰零伍元(詳內政部台灣省南區國稅局95年度財營業字第 83095100829號處分書),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台幣壹拾肆萬玖仟壹佰玖拾貳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6 年 12 月 12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黃雅芬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6 年 12 月 12 日
書記官 王文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