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6年度補字第1192號原 告 甲○○被 告 遠東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乙○○
號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薪資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以被告對原告之債權額為原告若獲勝訴判決時所受之客觀上利益數額,核定為新臺幣壹拾貳萬捌仟柒佰叁拾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壹仟叁佰叁拾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三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7 年 1 月 21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賴錦華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7 年 1 月 21 日
書記官 林桂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