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灣判決書查詢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96 年補字第 1196 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6年度補字第1196號原 告 丙○○被 告 華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甲○○訴訟代理人 乙○○上列當事人間因返還薪資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復未於訴狀載明系爭訴訟標的價額,使本院無法核定訴訟標的價額,以裁定命原告補繳裁判費,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查報系爭訴訟標的價額,並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所定費率,按系爭訴訟標的價額補繳裁判費(未查報標的價額者,應參照同法第77條之12規定,暫先繳納新臺幣17,335元),如未依期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7 年 1 月 23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曾啟謀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7 年 1 月 23 日

書記官 李承翰

裁判案由:返還薪資等
裁判日期:2008-01-2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