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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96 年補字第 1115 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6年度補字第1115號原 告 甲○○上列原告與被告筑坊設計室內裝修有限公司、乙○○間請求確認票據債權不存在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311,000元〔(72,500+24,500+475,000+150,000+370,000)+55,000+164,000=1,311,000〕,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4,068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五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6 年 11 月 28 日

民事第六庭 法 官 鄧德倩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6 年 11 月 28 日

書記官 池東旭

裁判日期:2007-11-2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