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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96 年補字第 1130 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6年度補字第1130號原 告 丙○○○即黃木財

丁○○即黃木財之乙○○即黃木財之庚○○即黃木財之戊○○即黃木財之己○○即黃木財之被 告 建洋實業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甲○○被 告 辛○○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辦理地上權登記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台幣玖拾伍萬參仟柒佰元(計算方式:公告土地現值86,700元×11平方公尺=953,7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台幣壹萬零肆佰陸拾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7 年 4 月 21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蔡如琪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7 年 4 月 21 日

書記官 林孔華

裁判案由:辦理地上權登記
裁判日期:2008-04-2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