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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96 年補字第 1134 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6年度補字第1134號原 告 甲○○上列當事人與被告遠東國際商業銀行間因返還薪資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復未於訴狀載明系爭訴訟標的價額,使本院無法核定訴訟標的價額,以裁定命原告補繳裁判費,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查報系爭訴訟標的價額(即請求返還之系爭銀行帳號內之薪資及獎金各若干元),並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 所定費率,按系爭訴訟標的價額補繳裁判費(未查報標的價額者,應參照同法第77條之12規定,暫先繳納新台幣17,335元),如未依期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6 年 11 月 27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林振芳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件不得抗告中 華 民 國 96 年 11 月 27 日

書記官 李淑芬

裁判案由:返還薪資等
裁判日期:2007-11-2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