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6年度補字第1209號原 告 甲○○訴訟代理人 吳志勇律師上列原告與被告比樂達國際有限公司間請求專利權移轉登記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復未於訴狀載明系爭訴訟標的價額,使本院無法核定訴訟標的價額命原告補繳裁判費,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查報系爭訴訟標的價額,並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所定費率,按系爭訴訟標的價額補繳裁判費,未查報標的價額者,應參照同法第77條之12規定,暫先繳納新台幣35元,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6 年 12 月 18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蔡如琪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中 華 民 國 96 年 12 月 18 日
書記官 林孔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