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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96 年補字第 1211 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6年度補字第1211號原 告 瑞陞復興一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乙○○上列原告與被告甲○○、丙○○間請求塗銷不動產所有權登記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台幣2,665,548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台幣27,433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3日內補正,逾期不為補正,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6 年 12 月 31 日

民事第六庭 法 官 蕭清清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其餘關於核定訴訟標的金額及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6 年 12 月 31 日

書記官 林秀娥

裁判日期:2007-12-3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