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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96 年補字第 154 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6年度補字第154號原 告 行政院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臺北市榮民服務

處法定代理人 乙○○被 告 甲○○上列當事人間返還無權佔有房屋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2,046,306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18,04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7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6 年 3 月 16 日

民事第六庭 法 官 陳婷玉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6 年 3 月 16 日

書記官 詹雪娥

裁判日期:2007-03-1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