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灣判決書查詢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96 年補字第 212 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6年度補字第212號原 告 甲○○上列原告與被告乙○○○、信義房屋仲介股份有限公司間返還斡旋金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伍拾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伍仟肆佰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6 年 3 月 12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朱漢寶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6 年 3 月 12 日

書記官 黃瓊玉

裁判案由:返還斡旋金
裁判日期:2007-03-1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