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灣判決書查詢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96 年補字第 328 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6年度補字第328號原 告 甲○○訴訟代理人 沈宏裕律師複 代理人 丁○○上列原告與被告乙○○、丙○間確認贈與無效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查,本件原告係請求被告塗銷所有權移轉登記並確認贈與及所有權移轉行為不存在,屬因財產權關係而涉訟,因原告未於訴狀載明系爭訴訟標的價額,使本院無法核定訴訟標的價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7日內查報該訴訟標的之價額,或就原告如獲勝訴判決所得受之客觀上利益為若干等事項提出說明,並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所定費率,按該訴訟標的價額補繳裁判費,原告未查報標的價額或提出上開說明者,應參照同法第77條之12規定,暫先繳納新台幣壹萬柒仟叁佰叁拾伍元,如未依期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6 年 4 月 30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陳文正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6 年 4 月 30 日

書記官 黃菀茹

裁判案由:確認贈與無效
裁判日期:2007-04-3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