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6年度補字第387號原 告 臺灣金聯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乙○○訴訟代理人 陳丁章律師上列當事人與被告甲○○、丙○○間因返還無權佔有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復未於訴狀載明系爭訴訟標的價額,使本院無法核定訴訟標的價額,以裁定命原告補繳裁判費,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 日內①查報系爭訴訟標的價額(提出系爭土地及系爭建物之謄本),②並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所定費率,按系爭訴訟標的價額補繳裁判費(未查報標的價額者,應參照同法第77條之12規定,暫先繳納新台幣17,335元),如未依期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6 年 5 月 8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黃蓓蓓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件不得抗告中 華 民 國 96 年 5 月 8 日
書記官 劉碧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