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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96 年補字第 394 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6年度補字第394號原 告 皇朝工程顧問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甲○○上列原告與被告交通部臺灣鐵路管理局間給付監造服務費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價)額核定為新臺幣壹仟貳佰壹拾萬柒仟貳佰捌拾捌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壹拾壹萬捌仟伍佰陸拾捌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五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6 年 5 月 10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蔡政哲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6 年 5 月 10 日

書記官 曾靖雯

裁判案由:給付監造服務費
裁判日期:2007-05-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