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6年度補字第428號原 告 甲○○訴訟代理人 成介之律師上列原告與被告乙00000000間確認契約不存在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其訴之聲明第一項為新台幣(下同)500,129元,訴之聲明第二項為120,694元,合計為620,823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6,83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三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6 年 5 月 31 日
民事第六庭 法 官 蕭清清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其餘關於核定訴訟標的金額及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6 年 5 月 31 日
書記官 林秀娥